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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⊙ “十不准”规定 |
1、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,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喝酒。
2、 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。
3、 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,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与个人擅自处理案件。
4、 不准收受礼品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,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。
5、 不准试用、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。
6、 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、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。
7、 不准以收代罚、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。
8、 不准私自处理、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。
9、 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、包庇、通风报信、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。
10、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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